宜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5-03-28 01:5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宜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
的若干措施》《宜昌市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
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府办发〔2024〕28 号)
《宜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
的若干措施》《宜昌市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
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府办发〔2024〕2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宜昌 市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5 月 21 日
《宜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宜昌 市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5 月 21 日
宜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
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打造要素富集、供应 顺畅、配置高效的科创供应链体系,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科创供应链公司开展线下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地 网”)建设
支持科创供应链公司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按照 “公司-节 点-专业队伍”思路,构建 “ 1+N+1”( 1 个供应链公司+若干科 技服务机构+全体技术经纪人)创新需求服务体系,根据企业创 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每年给予科创 供应链公司最高 100 万元奖励。其中,科创供应链公司年度采集 企业创新需求不低于 1000 条,新增法人注册用户不少于 1000 个, 接入各类专业机构不少于 100 家,给予 50 万元保障经费。如需 求对接率不低于 80%、需求匹配率不低于 50%,则另给予科创供 应链公司 50 万元奖励;如需求对接率不低于 70%,需求匹配率 不低于 40%,则另给予科创供应链公司 30 万元奖励;如需求对 接率不低于 60%,需求匹配率不低于 30%,则另给予科创供应链 公司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昌产 投集团)
二、支持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天网”)集 聚资源
在 “天网”平台设立政策申报专区,开展宜昌市科技创新、 产业发展等各类政策发布、兑现全流程线上服务,引导各类创新 主体入驻使用线上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 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产投集团)
一、支持科创供应链公司开展线下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地 网”)建设
支持科创供应链公司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按照 “公司-节 点-专业队伍”思路,构建 “ 1+N+1”( 1 个供应链公司+若干科 技服务机构+全体技术经纪人)创新需求服务体系,根据企业创 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每年给予科创 供应链公司最高 100 万元奖励。其中,科创供应链公司年度采集 企业创新需求不低于 1000 条,新增法人注册用户不少于 1000 个, 接入各类专业机构不少于 100 家,给予 50 万元保障经费。如需 求对接率不低于 80%、需求匹配率不低于 50%,则另给予科创供 应链公司 50 万元奖励;如需求对接率不低于 70%,需求匹配率 不低于 40%,则另给予科创供应链公司 30 万元奖励;如需求对 接率不低于 60%,需求匹配率不低于 30%,则另给予科创供应链 公司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昌产 投集团)
二、支持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天网”)集 聚资源
在 “天网”平台设立政策申报专区,开展宜昌市科技创新、 产业发展等各类政策发布、兑现全流程线上服务,引导各类创新 主体入驻使用线上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 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产投集团)
三、支持各类主体开展供需匹配服务和活动
(一)支持技术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和技术 经纪人利用“天网”平台开展企业技术需求撮合,对高校院所科 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实际成交额(支持期限内企业 实际支付到账金额、作价投资类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金到账金额 所对应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金额),分别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 人、撮合机构、承接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其中,对签订技术合 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 发政字〔2000〕063 号)要求,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 记。
1.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 交额,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 4%资金奖励,每年每人最高 10万元。支持对象为在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内“双一流”高 校以及中科院研究所( 院)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
(一)支持技术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和技术 经纪人利用“天网”平台开展企业技术需求撮合,对高校院所科 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实际成交额(支持期限内企业 实际支付到账金额、作价投资类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金到账金额 所对应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金额),分别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 人、撮合机构、承接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其中,对签订技术合 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 发政字〔2000〕063 号)要求,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 记。
1.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 交额,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 4%资金奖励,每年每人最高 10万元。支持对象为在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内“双一流”高 校以及中科院研究所( 院)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
2.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 交额的 2%给予撮合机构资金奖励,每年每家机构最高 30 万元。 支持对象为在宜昌市城区注册、纳税的科技服务机构,且与成果 转化双方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或者作 价入股投资协议,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含)。
3.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 交额的 8%给予承接企业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 30 万元。 支持对象为宜昌市城区注册、纳税和入统的企业,承接的科技成 果来源于国内外高校院所,且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 发等技术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含)。(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二)支持金融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对以增 资扩股方式投资市内重点产业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 投资金额的 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 100 万元奖励。投资机 构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 企业或基金。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均在宜昌城区注册纳税的,优先奖励给基金管理企业;只有一方在宜昌市城区的,奖励在宜昌 市城区的一方。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企业或其管理的基金(含 外地基金)投资企业的,均予以奖励。所有投资行为以完成工商 变更和收到交易款项为准。
3.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 交额的 8%给予承接企业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 30 万元。 支持对象为宜昌市城区注册、纳税和入统的企业,承接的科技成 果来源于国内外高校院所,且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 发等技术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含)。(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二)支持金融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对以增 资扩股方式投资市内重点产业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 投资金额的 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 100 万元奖励。投资机 构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 企业或基金。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均在宜昌城区注册纳税的,优先奖励给基金管理企业;只有一方在宜昌市城区的,奖励在宜昌 市城区的一方。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企业或其管理的基金(含 外地基金)投资企业的,均予以奖励。所有投资行为以完成工商 变更和收到交易款项为准。
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贷款需求,对经市 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认定的科创银行专营机构,当年新增 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达到 20 户(包含首贷户数)及以上且新 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到 2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20 万 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责 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宜昌市 分行)
( 三)支持人才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招才引智,对 各类专业机构按每引进 1 名人才( 团队)给予最高 10 万元荐才 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50 万元。其中,引进入选国家级 人才计划人才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10 万元; 引进入选国家级人 才计划青年人才、省级人才计划人才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5 万元; 引进入选省级人才计划青年人才、海外博士、国内硕博士,且在海外工作满 3 年或年薪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 三)支持人才供需匹配服务
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招才引智,对 各类专业机构按每引进 1 名人才( 团队)给予最高 10 万元荐才 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50 万元。其中,引进入选国家级 人才计划人才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10 万元; 引进入选国家级人 才计划青年人才、省级人才计划人才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5 万元; 引进入选省级人才计划青年人才、海外博士、国内硕博士,且在海外工作满 3 年或年薪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 四)支持供需匹配活动开展
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根 据活动组织情况和取得成效赋予相应积分。其中,单场活动服务 企业不少于 20 家,实现供需对接不少于 2 家,赋予 10 积分;单 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 10 家,实现供需对接不少于 1 家,赋予 5 积分,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分(超过 100 分的按照 100 分折算)。 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 60 分(含) 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 照百分制比例换算,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10 万元。(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昌产投集团)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宜昌市相关部门、各产业园区与科创供应链公司联席工 作机制,整合全市相关科创服务资源,形成企业服务联盟矩阵, 打造 “ 1+N+1” 三级地网体系,开展创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 构建“天网”“地网”高效衔接、无缝对接体系,加速供需匹配 与资源有效配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产投集团、人行宜昌市分 行、各产业园区)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 1 年。 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属地为宜昌市城区且从事科创供应 链平台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市级现有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措施执 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根 据活动组织情况和取得成效赋予相应积分。其中,单场活动服务 企业不少于 20 家,实现供需对接不少于 2 家,赋予 10 积分;单 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 10 家,实现供需对接不少于 1 家,赋予 5 积分,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分(超过 100 分的按照 100 分折算)。 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 60 分(含) 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 照百分制比例换算,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10 万元。(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昌产投集团)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宜昌市相关部门、各产业园区与科创供应链公司联席工 作机制,整合全市相关科创服务资源,形成企业服务联盟矩阵, 打造 “ 1+N+1” 三级地网体系,开展创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 构建“天网”“地网”高效衔接、无缝对接体系,加速供需匹配 与资源有效配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市委组织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产投集团、人行宜昌市分 行、各产业园区)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 1 年。 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属地为宜昌市城区且从事科创供应 链平台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市级现有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措施执 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
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以 “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 供应链平台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以及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促进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高效协同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
第二条 宜昌市每年设立 2000 万元科技创新供应链( 以下简 称“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重点支持现代化工新材 料、生命健康、新能源及高端装备、大数据及算力经济等主导产 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链投资联 动。
第三条 分阶段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和商品化。对产业界 (链主企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认可的项目,按照产业界和高校 院所在成果转化落地和商品化两个不同阶段的投入,采取“ 引导 激励+股权投资”相结合方式进行配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 50 万元(含)~ 200 万元(含),其中 70%的支持资金为政策激励资 金,30%的支持资金在项目立项支持时可约定转换为等额股权或 债权,并在企业下一轮融资时企业拥有股权回购、债权偿还的退 出选择权。支持资金转换为股权的部分,原则上按照项目立项支 持前最近一轮估值进入。
1.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 研发,根据产业界和高校院所的仪器设备和资金的总投入(其中 仪器设备投入不超过 50%),政府、产业界和高校院所按照最高 2:
1 的比例给予配对资助。
2.科技成果商品化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 化,根据产业界资金投入,政府、产业界按照最高 1:1 的比例 给予配对资助。
第四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通过揭榜挂帅等多种 形式,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全球高校院所、研究机构等, 对解决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进行联合攻关,按不超过单个项
1.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 研发,根据产业界和高校院所的仪器设备和资金的总投入(其中 仪器设备投入不超过 50%),政府、产业界和高校院所按照最高 2:
1 的比例给予配对资助。
2.科技成果商品化阶段。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 化,根据产业界资金投入,政府、产业界按照最高 1:1 的比例 给予配对资助。
第四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通过揭榜挂帅等多种 形式,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全球高校院所、研究机构等, 对解决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进行联合攻关,按不超过单个项
目总投入的 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发榜 方应支付揭榜方的资金总额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产业链投资联动。对各产业链主企业投资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或项目的,实施国有平台基金跟投、科技创新政策 自动匹配支持机制。对链主企业或其控股的法人主体在单个项目 (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产业链投资联动。对各产业链主企业投资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或项目的,实施国有平台基金跟投、科技创新政策 自动匹配支持机制。对链主企业或其控股的法人主体在单个项目 (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为产业界和高校院所研究团队在宜昌市城区 成立的初创公司,自相关申请时间截止日期起,注册时间不超过 三年,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类项目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
2.申请企业须于三年内分两阶段完成资助项目,第一阶段一 般为两年内,第二阶段为一年内;如从第二阶段开始参加,其项 目须于两年内完成。原则上每个阶段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3.申请企业获得产业界投资为必要条件,产业界投资为链主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必须是无需偿还的现金出资或者不可赎回 的投资,且不包含宜昌市及宜昌市国有出资部分。
1.申请企业应为产业界和高校院所研究团队在宜昌市城区 成立的初创公司,自相关申请时间截止日期起,注册时间不超过 三年,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类项目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
2.申请企业须于三年内分两阶段完成资助项目,第一阶段一 般为两年内,第二阶段为一年内;如从第二阶段开始参加,其项 目须于两年内完成。原则上每个阶段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3.申请企业获得产业界投资为必要条件,产业界投资为链主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必须是无需偿还的现金出资或者不可赎回 的投资,且不包含宜昌市及宜昌市国有出资部分。
4.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阶段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完 成概念验证、形成了样机样品,即将进入或已进入中试阶段;(2) 尚未取得销售收入或年销售额 200 万元(含)以下。
5.科技成果商品化阶段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小 批量生产或正式投产阶段; (2)已取得销售收入; (3)年销售额 1000 万元(含)以下或估值 1 亿元(含)以下。
6.企业团队结构应包含研发、运营、市场等人员,能够提供 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7.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 件:
1.在宜昌城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 业;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 业研发投入强度要求(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 5%,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销 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5.科技成果商品化阶段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小 批量生产或正式投产阶段; (2)已取得销售收入; (3)年销售额 1000 万元(含)以下或估值 1 亿元(含)以下。
6.企业团队结构应包含研发、运营、市场等人员,能够提供 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7.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 件:
1.在宜昌城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 业;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 业研发投入强度要求(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 5%,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销 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 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4.近三年内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良好,无不 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报产业链投资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宜昌市城区注册、纳税、入统的链主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或估值不低于 30 亿元;
3.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
4.被投企业需为宜昌市内注册企业,且被投前不能为链主企 业关联企业;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4.近三年内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良好,无不 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报产业链投资项目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宜昌市城区注册、纳税、入统的链主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或估值不低于 30 亿元;
3.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
4.被投企业需为宜昌市内注册企业,且被投前不能为链主企 业关联企业;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上述支持标准中第三条按照 “企业申报—机构推荐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市科技局审定”流程进行;第四条和 第五条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按照原有申报、立项、支持流程执 行。
1.企业申报。有意向企业在湖北省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天网”平台)进行申报,相关机构可组织推荐企业通 过“天网”平台进行项目申报。企业要明确所申报项目类型和支持资金金额,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1.企业申报。有意向企业在湖北省科创供应链线上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天网”平台)进行申报,相关机构可组织推荐企业通 过“天网”平台进行项目申报。企业要明确所申报项目类型和支持资金金额,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2.机构推荐。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申报项目, 按照行业领域组织宜昌市内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机 构、孵化平台、银行等机构和宜昌市的在岸创新中心、离岸创新 中心运营管理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商业计划可行性、团队配置合 理性、技术先进性以及产业带动性、应用前景进行排序推荐。
3.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对申报项目类型和支持金额进行确认,并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 和对应支持金额方案。
4.市科技局审定。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项目支 持方案报送市科技局审定。
3.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对申报项目类型和支持金额进行确认,并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 和对应支持金额方案。
4.市科技局审定。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项目支 持方案报送市科技局审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为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主管单位,根据湖北省和宜昌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专项资 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及本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案决策等工 作。
第十一条 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科创供应链 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 务,履行下列职责:
1.企业自主申报后,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的真实 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提出项 目支持方案。
2.项目通过立项后,与项目主体签订专项协议,并按财政资 金支付流程,对被支持企业进行资金拨付。
3.按照财政有关规定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项资金的保管银 行,并开设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做好股权和债权支持 资金的使用和回收监督管理。
4.被支持的项目主体应每半年自主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告项 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并配合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资金管 理机构定期将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运作情况报告市科技 局。
5.支持资金中转换为股权的部分由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或旗下全资主体代持,在企业下一轮融资中,企业享有 优先回购权。在单个项目退出时,转换为股权的支持资金和退出 收益的 70%部分按程序拨回宜昌市国库,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退出收益的 30%部分奖励给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其中 70%用于专项资金管理运营,30%可用于管理团队 激励。
1.企业自主申报后,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的真实 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提出项 目支持方案。
2.项目通过立项后,与项目主体签订专项协议,并按财政资 金支付流程,对被支持企业进行资金拨付。
3.按照财政有关规定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项资金的保管银 行,并开设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做好股权和债权支持 资金的使用和回收监督管理。
4.被支持的项目主体应每半年自主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告项 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并配合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资金管 理机构定期将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运作情况报告市科技 局。
5.支持资金中转换为股权的部分由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或旗下全资主体代持,在企业下一轮融资中,企业享有 优先回购权。在单个项目退出时,转换为股权的支持资金和退出 收益的 70%部分按程序拨回宜昌市国库,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退出收益的 30%部分奖励给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其中 70%用于专项资金管理运营,30%可用于管理团队 激励。
6.支持资金中转换为债权部分由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或旗下全资主体开设专户管理,单个项目借款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3 年,按照本金和固定管理费(本金年化费率 3%收取)收 回债权。在单个项目退出时,本金及专户利息按程序拨回宜昌市 国库,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奖励 给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70%用于专项资金管理 运营,30%可用于管理团队激励。
7.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会同孵化平台、专业股 权投资机构、银行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做好立项项目的空 间保障、融资路演、人才招聘、市场拓展、债权融资等各方面服 务。
7.宜昌市科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会同孵化平台、专业股 权投资机构、银行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做好立项项目的空 间保障、融资路演、人才招聘、市场拓展、债权融资等各方面服 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科创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管理 机构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 因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资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对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决策人员已依法履行决策程 序后的资金支持失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予以容 错免责:
1.在专项资金运营工作中,资金管理体系完备,严格履行决 策程序,部分支持项目效果不佳或失败。
2.按照宜昌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宜昌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依法依规进行资金支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于客观情势 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项目效果不佳或失败。
3.按照宜昌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 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 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确认、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过程中,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免于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1.在专项资金运营工作中,资金管理体系完备,严格履行决 策程序,部分支持项目效果不佳或失败。
2.按照宜昌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宜昌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依法依规进行资金支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于客观情势 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项目效果不佳或失败。
3.按照宜昌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 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 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确认、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过程中,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免于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3 年,可根据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一法人主体
因同样或类似情况可同时享受宜昌市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 复”原则执行。 已享受宜昌市“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一 事一议”政策执行期内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 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 定为准。上一篇: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