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磷石膏综合治理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5-03-28 02:12
市磷指办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石膏综合治理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补年限自2021 年开始。已按本区域原有政策兑现 2021 年磷石膏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的,县(市、区)可不再重复 兑现。
第六条 支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对 2021 年及以后每主导制 定 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60 万元奖补;对 2021 年及以后每主导制定 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全国性、省级、 市级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补; 对 2021 年及以后每主导制订 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省级、市级地 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补。同一标准已获 得国家、省同类专项资金的,不重复支持。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取得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对每 种产品取得三星、二星、一星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补,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
(一)对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缓凝剂的企业,按照磷石膏综 合利用量(干基)给予 5 元/吨奖补;对应用磷石膏水泥缓凝剂的企业,按照磷石膏综合利用量(干基)给予 5 元/吨奖补。
(二)对利用磷石膏制作道路材料、人造骨料、护坡、系列 砂浆、石膏砌块(板)、石膏模盒、粉刷石膏、磷石膏粉、纸面 石膏板、石膏条板、石膏装饰材料等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企业, 按照磷石膏综合利用量(干基)给予 10 元/吨奖补;对在市政设施工程、公路工程和建筑工程中应用上述磷石膏 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企业,按照磷石膏综合利用量(干基)给予 10 元/吨奖补。第五条 奖补年限自2021 年开始。已按本区域原有政策兑现 2021 年磷石膏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的,县(市、区)可不再重复 兑现。
第六条 支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对 2021 年及以后每主导制 定 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60 万元奖补;对 2021 年及以后每主导制定 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全国性、省级、 市级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补; 对 2021 年及以后每主导制订 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省级、市级地 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补。同一标准已获 得国家、省同类专项资金的,不重复支持。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取得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对每 种产品取得三星、二星、一星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补,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
(一)对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缓凝剂的企业,按照磷石膏综 合利用量(干基)给予 5 元/吨奖补;对应用磷石膏水泥缓凝剂的企业,按照磷石膏综合利用量(干基)给予 5 元/吨奖补。
(三)对利用磷石膏制硫酸联产石灰(水泥)的企业,按照 磷石膏综合利用量(干基)给予 10 元/吨奖补。
(四)对不在上述范围的未来新研发投产磷石膏综合利用产 品,按磷石膏综合利用量(干基)5 元/吨至 10 元/吨的标准给予 奖补。
第八条 支持拓展省外市场
市内企业每年向省外销售磷石 膏综合利用产品(不含改性磷石膏、水泥缓凝剂)超过 10 万吨 (含 10 万吨)的,按照外销产品中磷石膏综合利用量(干基) 给予 5 元/吨运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