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企业搬迁 入园配套政策的通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5:52
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企业搬迁
入园配套政策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31号
入园配套政策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31号
一、加强环保监管
(一)对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要求的搬迁入园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适当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二)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搬迁入园企业原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保留,由“飞出地”(除枝江市、宜都市外的县市区,下同)直接调剂至“飞入地”(指枝江市、宜都市,下同),增加部分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减排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二、严格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大对纳入搬迁、关停计划企业的监管力度,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二)对应搬迁入园的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中,市安监局安排专人协助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用地保障
(一)保障入园项目用地。坚持保重点、保当年、保开工原则,优先保障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建设用地需求。项目用地由“飞入地”解决用地规模指标,“飞出地”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协调解决。符合条件的搬迁入园项目可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取得入园建设用地,增量部分按照园区供地要求解决。
(二)优化供地方式。鼓励入园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短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可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企业,在企业稳产达效满足供地条件后,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02号)执行。
(三)实行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南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号)要求,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入园项目,按照园区土地综合成本价供地。
(四)实行土地收储。搬迁企业腾退的土地,原则上由当地政府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对搬迁和关停企业(位于沿江及支流1公里外)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或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在5年内继续使用原土地。
四、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
(一)新建(含改扩建)项目能耗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在满足能耗总量、能耗强度“双控”目标管理条件下,扣除10000吨标准煤后,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用能权有偿使用费(价格参照同期碳排放价格),方可获得项目用能权。
(二)搬迁入园企业不征收原用能权有偿使用费,新增用能权有偿使用费减半征收。
(三)纳入搬迁、关停规划的企业,其减少的用能权由市级政府按照同期碳排放价格进行收储。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市级安排10亿元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全市化工企业“关停并转搬”。
(二)统筹市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于提前达到搬迁进度的企业以及入园重大项目、高端产业项目、产业集群龙头项目、2015年1月1日后新建投产的项目,所需银行融资根据项目进度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由分享税收相关政府按享受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三)提前完成搬迁的企业,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调度资金。
(四)搬迁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搬迁或提前搬迁的,正式投产后5年内,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由分享税收相关政府按照享受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责兑现。
(五)搬迁企业提前完成搬迁的,项目建设期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飞入地”政府全额补贴;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的企业,其项目建设水、电、气工程安装费给予一定优惠,水、电、气价格参照大户标准执行。
(六)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基金、债券等资金,支持搬迁企业项目建设。
(一)对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要求的搬迁入园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适当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二)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搬迁入园企业原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保留,由“飞出地”(除枝江市、宜都市外的县市区,下同)直接调剂至“飞入地”(指枝江市、宜都市,下同),增加部分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减排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二、严格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大对纳入搬迁、关停计划企业的监管力度,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二)对应搬迁入园的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中,市安监局安排专人协助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用地保障
(一)保障入园项目用地。坚持保重点、保当年、保开工原则,优先保障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建设用地需求。项目用地由“飞入地”解决用地规模指标,“飞出地”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协调解决。符合条件的搬迁入园项目可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取得入园建设用地,增量部分按照园区供地要求解决。
(二)优化供地方式。鼓励入园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短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可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企业,在企业稳产达效满足供地条件后,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02号)执行。
(三)实行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南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号)要求,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入园项目,按照园区土地综合成本价供地。
(四)实行土地收储。搬迁企业腾退的土地,原则上由当地政府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对搬迁和关停企业(位于沿江及支流1公里外)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或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在5年内继续使用原土地。
四、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
(一)新建(含改扩建)项目能耗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在满足能耗总量、能耗强度“双控”目标管理条件下,扣除10000吨标准煤后,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用能权有偿使用费(价格参照同期碳排放价格),方可获得项目用能权。
(二)搬迁入园企业不征收原用能权有偿使用费,新增用能权有偿使用费减半征收。
(三)纳入搬迁、关停规划的企业,其减少的用能权由市级政府按照同期碳排放价格进行收储。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市级安排10亿元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全市化工企业“关停并转搬”。
(二)统筹市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于提前达到搬迁进度的企业以及入园重大项目、高端产业项目、产业集群龙头项目、2015年1月1日后新建投产的项目,所需银行融资根据项目进度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由分享税收相关政府按享受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三)提前完成搬迁的企业,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调度资金。
(四)搬迁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搬迁或提前搬迁的,正式投产后5年内,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由分享税收相关政府按照享受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责兑现。
(五)搬迁企业提前完成搬迁的,项目建设期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飞入地”政府全额补贴;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的企业,其项目建设水、电、气工程安装费给予一定优惠,水、电、气价格参照大户标准执行。
(六)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基金、债券等资金,支持搬迁企业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