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6:06
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30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30号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年综合耗能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当量值)的新上和改扩建工业项目。第四条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总量严控、超量购买、新上有偿、有限范围、逐步推进的思路和原则设计。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用能权交易。
第二条 市发改委作为市用能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项目性质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权出让收入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用能权竞购的服务工作。宜昌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淘汰关闭企业用能权收储具体工作及资金管理工作。市统计局协助开展企业用能量核定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年度用能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用能权按项目性质实施差别化有偿使用价格申购取得(有偿使用部分扣除10000吨标准煤)。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平板玻璃、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按基准价的100%收取。搬迁进入化工“优化提升区”企业新增能耗按基准价的50%收取。高新技术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免费取得用能权。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免费取得用能权。其他项目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企业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
第四条 对同一用能权如有多个购买者,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购买。
第五条 市发改委可根据全市能耗消费增长有关情况,将省下达的全市新增能耗指标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集中后出售。
第六条 加强用能权出让收入资金管理,用能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资金收支管理,拟定支出预算。用能权出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节能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培育用能权市场、收储回购用能权等,推动全市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条 用能权出售方为拥有产业发展规划中拟淘汰的过剩(落后)产能及其他需要淘汰的产能,并可形成能源消费减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用能权收储时,由企业向属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审核认定并收储。收储价格参照同期碳排放价格确定。
第九条 企业出售用能权,能耗总量按照企业前三年能耗最高年份认定。
第二条 市发改委作为市用能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项目性质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权出让收入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用能权竞购的服务工作。宜昌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淘汰关闭企业用能权收储具体工作及资金管理工作。市统计局协助开展企业用能量核定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年度用能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用能权按项目性质实施差别化有偿使用价格申购取得(有偿使用部分扣除10000吨标准煤)。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平板玻璃、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按基准价的100%收取。搬迁进入化工“优化提升区”企业新增能耗按基准价的50%收取。高新技术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免费取得用能权。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免费取得用能权。其他项目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企业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
第四条 对同一用能权如有多个购买者,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购买。
第五条 市发改委可根据全市能耗消费增长有关情况,将省下达的全市新增能耗指标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集中后出售。
第六条 加强用能权出让收入资金管理,用能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资金收支管理,拟定支出预算。用能权出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节能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培育用能权市场、收储回购用能权等,推动全市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条 用能权出售方为拥有产业发展规划中拟淘汰的过剩(落后)产能及其他需要淘汰的产能,并可形成能源消费减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用能权收储时,由企业向属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审核认定并收储。收储价格参照同期碳排放价格确定。
第九条 企业出售用能权,能耗总量按照企业前三年能耗最高年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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