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5-03-28 01:23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附件
湖北省省级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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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预算安排。
本细则所称省级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磷石膏综合治理和磷化工产业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按项目法分配,每年规模1 亿元。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宜昌、襄阳、荆门、黄冈、荆州、孝感等地方财政每年合计按不低于1:1 比例配套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对开展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为重点,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磷化工技术改造项目,省级采取竞争性方式,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超过1000 万元。
(二)支持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对投资新建无害化处理磷石膏 100 万吨/年以上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省级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我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和磷石膏综合利用等方面突出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省级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遴选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重大项目,对项目投入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具体攻关方向、技术参数等由省经信厅另行发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创建国家级、省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中心和试点平台。对成功创建且验收合格的平台,省级按其3 年内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补贴,其中:对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1000 万元,对省级创新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500 万元;由省级平台晋升为国家级平合的,可以对超出部分追加奖励,补助总额上限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支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支持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制定,对 2021 年及以后每主导制定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技术规范或团体标准的,省级给予50 万元奖补;每主导或参与制定 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国家标准的,省级给予100 万元奖补。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由市县按规定标准奖补。通过以上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得跨类重复申报。技术改造、无害化处理设施、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平台建设类的项目,原则上应在 2021 年及以后年度新投资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周期不超过 3 年,其他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 年。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对开展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为重点,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磷化工技术改造项目,省级采取竞争性方式,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超过1000 万元。
(二)支持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对投资新建无害化处理磷石膏 100 万吨/年以上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省级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我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和磷石膏综合利用等方面突出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省级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遴选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重大项目,对项目投入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具体攻关方向、技术参数等由省经信厅另行发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创建国家级、省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中心和试点平台。对成功创建且验收合格的平台,省级按其3 年内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补贴,其中:对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1000 万元,对省级创新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500 万元;由省级平台晋升为国家级平合的,可以对超出部分追加奖励,补助总额上限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支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支持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制定,对 2021 年及以后每主导制定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技术规范或团体标准的,省级给予50 万元奖补;每主导或参与制定 1 个磷石膏综合利用国家标准的,省级给予100 万元奖补。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由市县按规定标准奖补。通过以上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得跨类重复申报。技术改造、无害化处理设施、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平台建设类的项目,原则上应在 2021 年及以后年度新投资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周期不超过 3 年,其他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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