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支持物流通道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5-03-28 01:34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物流通道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水运始发班轮奖励对象:开通宜昌港一上海港、武汉港、重庆港、岳阳港、九江港等长江流域沿线港口始发班轮的航运企业和在宜昌运营、为班轮揽货的货代物流企业。
奖励标准:
1.开行宜昌港一上海港(含南京及南京以远港口),每周开行3 班且下行水上航行时间不超过7 天的航运企业,对船舶设计载箱量 250TEU 及以下船型给子不超过12 万元往返航次奖励,250TEU 以上船型给予不超过 14 万元/往返航次奖励。对于开行上海港(含南京及南京以远港口)→宜昌港直航航线,水上航行时间不超过 10 天,参照始发班轮船型标准给予30%航次奖励。
2.开行宜昌港一武汉港、重庆港始发班轮,且单航次载箱量不少于 60TEU 给予不超过 1 万元往返航次奖励。岳阳港、九江港等其它长江流域沿线港口,按照武汉港、重庆港以近港口给予不超过 1 万元/往返航次,以远各港口不超过2 万元/往返航次奖励。
3.为班轮揽货的货代物流企业,以上一年箱量为基数,对增量部分内贸箱按不超过 50 元/TEU,外贸箱按不超过100元/TEU奖励。三、航空货运航线奖励对象:开通国内、国际货运航线以及向宜昌三峡机场集货的物流企业。
奖励标准:1.货运航线:开通宜昌直达国内航点(含港澳合)、亚洲航点、且每周不少于 1 班的货运定期航班,每个往返航班奖励6-10 万元。根据航班载货量分别额外予以 2-3 元/公斤的奖励。开通宜昌直达洲际国家航点的货运定期航班,往返飞行时间20小时(含)以内的,给予不超过3 万元/飞行小时航班奖励,超出 20 小时部分给予不超过 2 万元/飞行小时奖励。根据航班载货量额外予以不超过 4 元公斤的奖励。国内、国际航线按利用业载超40 吨以上的大、中机型开展运输服务,航线奖励标准上浮 20%,开通不定期航班按照定期航班奖励标准的 80%执行。如遇特殊战略性、招商引资需求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宜昌三峡机场将航班计划及实际需求上报市政府后征集相关单位意见后确定。2.客运航班腹舱载货:国际腹舱载货按货量奖励不超过2 元/公斤。国内(含港澳合)腹舱载货量以上一年国内腹舱货运量为基数,对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 1 元公斤奖励。
3.空空中转:对通过客机腹舱在三峡机场实现空空中转联运的国内货物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高于 2 元公斤。该奖励与腹舱带货增量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4.公路短驳:对通过公路运输方式向三峡机场集散空运出港异地货源的企业,以上一年公路短驳货运量为基数,对增量部分予以奖励。发货地为省内且距离三峡机场 100 公里(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载运量给予不超过 0.5 元公斤奖励。发货地为省外的按照实际载运量给予不超过 1 元/公斤奖励。
四、多式联运
奖励对象:以宜昌为节点开展(江)铁海国际联运、水铁联运、水公水翻坝转运、钟摆航线的物流企业。
奖励标准:
1.(江)铁海国际联运:以宜昌境内的铁路站为节点,对铁海联运装载集装箱量不少于20 车皮(40TEU)的专列,和江铁海联运季度发运量不少于40TEU 的物流企业予以奖励。利用焦柳铁路沿线节点,打通宜昌中部陆海新通道,对宜昌-钦州港铁海联运,按照不超过 4000 元/TEU奖励。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对宜昌-宁波舟山港、福建沿海港口铁海联运,按照不超过 3500 元/TEU 奖励。对接重庆西部陆海新通道,对宜昌港-重庆港-钦州港江铁海联运,按照不超过 3000 元/TEU 奖励。打通宜昌至粤港澳大湾区物流通道,对宜昌-广州港铁海联运,按照不超过 3000 元/TEU 奖励。新开通其它线路测算成本后,参照以上类似线路标准执行。
2.水铁联运:根据铁路运距辐射半径,对季度完成量不少于100TEU的物流企业予以奖励。铁路运距 200-500 公里,按不超过500 元/TEU奖励。铁路运距 500-1000 公里,按不超过 1000 元TEU 奖励。铁路运距1000公里以上,按不超过 1500 元/TEU 奖励。在宜昌开展粮油食品等特色“散改集”中转业务,按上述标准的 40%执行。
3.水公水翻坝转运:在茅坪港-红花套港开展商品车翻坝转运,按不超过355元/合奖励。在茅坪港-红花套港开展集装箱翻坝转运,按不超过1100元/TEU 奖励。
4.钟摆航线:开行白洋港-红花套港、白洋港-枝城港、白洋港-荆州车阳河港航线,按不超过 4500 元/航次奖励。开行白洋港-姚家港航线,按不超过 5000 元/航次奖励。新开航线纳入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奖励。
五、铁路国际班列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要求,鼓励以宜昌为节点,开行中欧班列、中亚班列、中老班列等国际集装箱铁路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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