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5-03-28 02:08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 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 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2 1 年 9 月 3 0 日
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1.加快创建国家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联合高 校、科研院所创建国家技术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 链现代化水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获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 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 奖励;作为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组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引进 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平台)在宜昌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的,给 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 财政局)
2.推进湖北三峡实验室建设。围绕产业链发展重大需求,统筹 科技创新资源,积极建设湖北三峡实验室。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 的实验室,在3年建设期内每年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在基础设 施建设、土地供应、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推进医学研究平台建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升级实验室仪 器设备,完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装备配置,提升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P3 实验室(生物安 全防护三级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临 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院校合作 共建鄂西南区域实验动物中心、鄂西南转化医学中心。 (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
4.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推动规模以上企业研发平台 全覆盖、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覆盖,提升自主研发能 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 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产 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 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 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 万元奖励。定期开展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 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县(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城区设立 研发机构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 报研发活动统计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基础上,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 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 际支出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 业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给予补 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年销售收入2亿 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 年按实际支出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 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 报研发活动统计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基础上,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 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 际支出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 业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给予补 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年销售收入2亿 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 年按实际支出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 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 长工程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 10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 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 贴。对首次“进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优先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 用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 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定期开展科技企业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工作,对于获 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入驻企业 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10万元。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8.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予以支持,资助总 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时按规定所缴纳费用的50%。对获评中 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 励。对获评湖北专利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验收合格的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认 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托管期内,对入托企业平 均新增知识产权5项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托管一家给予 5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7.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优先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 用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 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定期开展科技企业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工作,对于获 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入驻企业 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10万元。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8.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予以支持,资助总 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时按规定所缴纳费用的50%。对获评中 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 励。对获评湖北专利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验收合格的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认 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托管期内,对入托企业平 均新增知识产权5项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托管一家给予 5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产品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 元奖励,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 的50%给予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 标准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 证和专利导航工作,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
T29490-2013) 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同一企业发生的认 证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 财政局)
10.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引导一批具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企业做大做强。对获评国家知识 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较高科技含量并积极实施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 额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企业从市域外非关联企业以转让方式 引进的,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转化实施的专 利,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 补贴不超过2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 专利交易,每年按上一年度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每转化1件给予1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 局、市财政局)
9.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产品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 元奖励,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 的50%给予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 标准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 证和专利导航工作,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
T29490-2013) 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同一企业发生的认 证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 财政局)
10.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引导一批具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企业做大做强。对获评国家知识 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较高科技含量并积极实施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 额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企业从市域外非关联企业以转让方式 引进的,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转化实施的专 利,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 补贴不超过2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 专利交易,每年按上一年度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每转化1件给予1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 局、市财政局)
11.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技术经纪、专项审计、 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高企认定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加快形成 覆盖创新创业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对在本地注册的独立法人 科技服务机构,每服务一家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即奖 励2000元,每家服务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 批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 励。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20万元奖 励。定期开展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 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构建产业生态创新链
12.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方 面,对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引进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构建产业生态创新链
12.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方 面,对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引进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3.推动产业链技术提升。制定全市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清单,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并按规定给予 资金支持。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 项目的单位,按国家年度到位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 (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质效。提升市生物技术、仿制 药技术和精细化工技术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营质效,支持建设其 他重点产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根据其设 备共享、检验检测、技术研发、企业培育等方面绩效情况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15.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将各级财政科技支出作为年度预算 保障重点,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 大效应,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建立规模不少于100亿元的科技成 果转化、科技担保、天使投资引导、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等基金群。 设立总额3000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单笔 不超过500万元,单家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型企业融资,发 生实际损失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损失补偿。 (责任单 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对中心城区“财政科 技创新贷”进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担保或保险类贷款,按实际担保费或保险费的50%给予企业补贴。知识产权 质押或信用类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利 息贴息,补贴期不超过2年。鼓励各县市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 展“科技创新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 投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14.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质效。提升市生物技术、仿制 药技术和精细化工技术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营质效,支持建设其 他重点产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根据其设 备共享、检验检测、技术研发、企业培育等方面绩效情况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15.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将各级财政科技支出作为年度预算 保障重点,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 大效应,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建立规模不少于100亿元的科技成 果转化、科技担保、天使投资引导、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等基金群。 设立总额3000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单笔 不超过500万元,单家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型企业融资,发 生实际损失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损失补偿。 (责任单 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对中心城区“财政科 技创新贷”进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担保或保险类贷款,按实际担保费或保险费的50%给予企业补贴。知识产权 质押或信用类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利 息贴息,补贴期不超过2年。鼓励各县市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 展“科技创新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 投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17.激励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开 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活 动。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 板”成功挂牌,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 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新型直接债务融资 工具融资,按照企业融资规模的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六、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18.建设“宜荆荆恩”科技创新联盟。强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创 新成果转化服务,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链融通、创新链融 合、科技成果共创共享。整合宜昌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三峡大 学分析测试中心、宜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等机构,提升 服务区域创新需求的能力,创建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六、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18.建设“宜荆荆恩”科技创新联盟。强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创 新成果转化服务,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链融通、创新链融 合、科技成果共创共享。整合宜昌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三峡大 学分析测试中心、宜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等机构,提升 服务区域创新需求的能力,创建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19.集聚高校院所创新资源。高标准规划建设宜昌科教城,在 规划设计、土地供应、人才引进培育、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 持,打造“环三峡大学创新生态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推动高新园区提质进位。支持宜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争创一流科技园区,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市争创国家级、省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在国家绩效考评中超过历史最高排名的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21.优化科研项目管理。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平台, 逐步形成政府部门立项、承担单位实施、专业机构评估的精细化、 专业化、透明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 方式,推行科技专项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 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 实行分级责任担当,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市科技 局、市财政局)
22.深化人才评价、机构绩效评价改革。结合人才分类目录指 导书,科学设定人才评价指标,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个人评 价、团队评价和同行评价相结合。建立研发机构、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等机构的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评价在财政拨款、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人才推荐等方面的结果应用。(责任单 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科协、市财政局)
23.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完善科研诚 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 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科协、市市场监管局)20.推动高新园区提质进位。支持宜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争创一流科技园区,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市争创国家级、省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在国家绩效考评中超过历史最高排名的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21.优化科研项目管理。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平台, 逐步形成政府部门立项、承担单位实施、专业机构评估的精细化、 专业化、透明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 方式,推行科技专项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 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 实行分级责任担当,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市科技 局、市财政局)
22.深化人才评价、机构绩效评价改革。结合人才分类目录指 导书,科学设定人才评价指标,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个人评 价、团队评价和同行评价相结合。建立研发机构、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等机构的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评价在财政拨款、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人才推荐等方面的结果应用。(责任单 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科协、市财政局)
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 2021年9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