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宜昌市重点产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5:51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新材料产业专项实施办法》
的通知
(宜市财规〔2016〕12号)
《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新材料产业专项实施办法》
的通知
(宜市财规〔2016〕12号)
支持方式
新材料产业专项可采用一次性无偿、滚动有偿和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
一、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方式
1.投资补助。对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研发平台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额度参考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其中:科技研发平台项目补助额度按项目总投资的10%确定,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额度按项目总投资的5%确定。
2.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额参考中长期贷款总额、年限和利率确定。
3.担保贴费。对信用担保机构对试点领域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给予保费30%的补助。
对单个项目的各类一次性无偿支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滚动有偿资金支持方式
1.阶段参股。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投资机构对有意愿的试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原则上按照优先股方式进入(项目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通过协议约定和修改章程方式确定),并达到协议目标后尽快退出,原则上持股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经批准后,适当进行延长。到期后,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退出。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期间,受托投资机构作为优先股股东,其权利、义务及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等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执行,如与项目单位通过协议另行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但协议内容不得与上述国发〔2013〕46号文冲突。股权投资资金额度参考项目总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股东意愿等因素确定。股权投资的股息原则上按年进行分配,因公司到期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派发股息,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应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项目单位实际控制人等对股权投资本金及股息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及具体履约办法。
2.短期调度。对符合条件的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试点领域的投资项目,针对短期流动资金不足,实行短期调度资金支持。调度资金额度参考项目总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短期调度资金占用费不高于借款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确保资金按时收回,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短期调度资金每个调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个调度期结束后在还款保障机制有效的条件下,经批准可延至下一个调度期。
对短期调度资金也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即调度资金的借款发放采用银行委托贷款方式,由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财政调度资金借款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征信记录。
滚动有偿支持资金到期收回的本金及投资收益,除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外,继续用于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项目。
三、风险补偿资金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创新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因对试点项目实行优惠贷款政策,若发生本金损失给予30%补偿。
结合新材料产业发展基础和项目特点可单独或组合使用各种支持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和扶持方式改革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各项资金的补助(补偿)比例。
新材料产业专项可采用一次性无偿、滚动有偿和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
一、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方式
1.投资补助。对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研发平台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额度参考项目投资总额确定,其中:科技研发平台项目补助额度按项目总投资的10%确定,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额度按项目总投资的5%确定。
2.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额参考中长期贷款总额、年限和利率确定。
3.担保贴费。对信用担保机构对试点领域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给予保费30%的补助。
对单个项目的各类一次性无偿支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滚动有偿资金支持方式
1.阶段参股。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投资机构对有意愿的试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原则上按照优先股方式进入(项目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通过协议约定和修改章程方式确定),并达到协议目标后尽快退出,原则上持股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经批准后,适当进行延长。到期后,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退出。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期间,受托投资机构作为优先股股东,其权利、义务及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等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执行,如与项目单位通过协议另行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但协议内容不得与上述国发〔2013〕46号文冲突。股权投资资金额度参考项目总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股东意愿等因素确定。股权投资的股息原则上按年进行分配,因公司到期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派发股息,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应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项目单位实际控制人等对股权投资本金及股息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及具体履约办法。
2.短期调度。对符合条件的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试点领域的投资项目,针对短期流动资金不足,实行短期调度资金支持。调度资金额度参考项目总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短期调度资金占用费不高于借款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确保资金按时收回,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短期调度资金每个调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个调度期结束后在还款保障机制有效的条件下,经批准可延至下一个调度期。
对短期调度资金也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即调度资金的借款发放采用银行委托贷款方式,由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财政调度资金借款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征信记录。
滚动有偿支持资金到期收回的本金及投资收益,除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外,继续用于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项目。
三、风险补偿资金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创新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因对试点项目实行优惠贷款政策,若发生本金损失给予30%补偿。
结合新材料产业发展基础和项目特点可单独或组合使用各种支持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和扶持方式改革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各项资金的补助(补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