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 市鼓励利用外资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5:5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
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一、实行实际到资及增资奖励。
对在我市备案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当年累计实际到资或增资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到资额的1%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以银行结汇凭证及结汇时汇率为准)。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实行利润再投入奖励。
对我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经省商务厅统计认定)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实行高管生活补助。
对在我市外方股东实际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管(指在册在岗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级别人员),将其个人薪酬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补助其在我市住房、交通、生活等费用。单个企业补助对象原则上不超过10名,每名补助最高20万元人民币/年。
四、实行重点项目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对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或投产后本地入库税收可达20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或项目,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以当年《财富》排行榜为准)、大型跨国外资企业将区域性总部和区域性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设在我市的外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五、实行产业扶持政策同等待遇。
鼓励我市外资企业积极申报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人才引培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鼓励外资企业做优做强,同等享受我市其他各类扶持奖励政策。
对在我市备案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当年累计实际到资或增资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到资额的1%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以银行结汇凭证及结汇时汇率为准)。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实行利润再投入奖励。
对我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经省商务厅统计认定)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实行高管生活补助。
对在我市外方股东实际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管(指在册在岗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级别人员),将其个人薪酬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补助其在我市住房、交通、生活等费用。单个企业补助对象原则上不超过10名,每名补助最高20万元人民币/年。
四、实行重点项目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对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或投产后本地入库税收可达20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或项目,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以当年《财富》排行榜为准)、大型跨国外资企业将区域性总部和区域性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设在我市的外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五、实行产业扶持政策同等待遇。
鼓励我市外资企业积极申报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人才引培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鼓励外资企业做优做强,同等享受我市其他各类扶持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