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物流业转型 升级促进实体经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5:59
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物流业转型
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18〕77号
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18〕77号
支持政策
一、强化财政支持。
市级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细化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时效、补贴程序、补贴退出机制等,优先支持高级别A级物流企业及多式联运、物流业态创新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控制标准、量力而行、分步兑现”的原则,根据资金额度和支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遴选,确定支持对象。
1.培育龙头物流企业。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评定为国家5A、4A、3A、2A级物流企业或者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A级物流企业升级只奖励差额;对获得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国家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单位以及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物流标准化试点单位等荣誉称号的物流企业,按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
2.鼓励多式联运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对以云池港、白洋港为水运节点,开展铁水中转集装箱运输,且季度完成铁水中转集装箱不少于100标准箱的航运、物流企业,按实际完成的载货集装箱箱量,经测算后给予补贴,每标准箱补贴不超过1000元,年补贴资金总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随市场发展和宜昌中转地位提升,需超出上述补贴总额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3.鼓励物流业态创新。对发展供应链管理、物流金融、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绿色物流等先进物流方式的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绩效考核指标,考核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新增500万元以上标准化、智能化及冷链、新能源等物流设备的物流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信息平台或者物流信息系统投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及3A级以上物流企业建立智慧物流管理系统,并接入三峡宜昌智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
4.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对符合全市物流发展规划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重点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中央大型企业、中国物流企业50强、5A级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等物流项目,除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外,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款),参照湖北省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办法,依照相关绩效考核指标,考核为优秀的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且优先奖励经过地方初审、参加部省物流资金竞争性分配但尚未获得补助的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对品牌快递企业在宜昌建立总部或者市级以上区域性快件分拨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0万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款),再按照不高于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城乡物流一体化发展。对建成农村物流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体系的企业,参照湖北省农村交通物流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办法,按照相关绩效考核指标,考核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6.加快航空货运发展。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设财政专项资金和相关奖励办法,积极引进航空货运公司拓展国内外全货机航线,加快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对全市物流业跨越式发展、城市转型升级有特别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政府单独决策给予支持。
二、落实国家物流业税收政策。
7.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8年5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8.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或者租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调减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由现行的100%下调至80%。
10.鼓励物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扶持政策。
11.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对云池港等国家指定启运港,出口企业凭借有启运港退税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相关部门从速办理。
三、落实国家物流业用地扶持政策。
12.优先安排物流项目用地。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物流发展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
13.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14.经依法批准利用的荒山、荒地、荒滩和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15.给予物流企业土地使用权优惠。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
一、强化财政支持。
市级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细化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时效、补贴程序、补贴退出机制等,优先支持高级别A级物流企业及多式联运、物流业态创新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控制标准、量力而行、分步兑现”的原则,根据资金额度和支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遴选,确定支持对象。
1.培育龙头物流企业。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评定为国家5A、4A、3A、2A级物流企业或者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A级物流企业升级只奖励差额;对获得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国家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单位以及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物流标准化试点单位等荣誉称号的物流企业,按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
2.鼓励多式联运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对以云池港、白洋港为水运节点,开展铁水中转集装箱运输,且季度完成铁水中转集装箱不少于100标准箱的航运、物流企业,按实际完成的载货集装箱箱量,经测算后给予补贴,每标准箱补贴不超过1000元,年补贴资金总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随市场发展和宜昌中转地位提升,需超出上述补贴总额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3.鼓励物流业态创新。对发展供应链管理、物流金融、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绿色物流等先进物流方式的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绩效考核指标,考核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新增500万元以上标准化、智能化及冷链、新能源等物流设备的物流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信息平台或者物流信息系统投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及3A级以上物流企业建立智慧物流管理系统,并接入三峡宜昌智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
4.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对符合全市物流发展规划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重点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中央大型企业、中国物流企业50强、5A级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等物流项目,除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外,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款),参照湖北省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办法,依照相关绩效考核指标,考核为优秀的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且优先奖励经过地方初审、参加部省物流资金竞争性分配但尚未获得补助的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对品牌快递企业在宜昌建立总部或者市级以上区域性快件分拨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0万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款),再按照不高于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城乡物流一体化发展。对建成农村物流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体系的企业,参照湖北省农村交通物流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办法,按照相关绩效考核指标,考核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6.加快航空货运发展。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设财政专项资金和相关奖励办法,积极引进航空货运公司拓展国内外全货机航线,加快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对全市物流业跨越式发展、城市转型升级有特别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政府单独决策给予支持。
二、落实国家物流业税收政策。
7.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8年5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8.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或者租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调减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由现行的100%下调至80%。
10.鼓励物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扶持政策。
11.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对云池港等国家指定启运港,出口企业凭借有启运港退税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相关部门从速办理。
三、落实国家物流业用地扶持政策。
12.优先安排物流项目用地。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物流发展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
13.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14.经依法批准利用的荒山、荒地、荒滩和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15.给予物流企业土地使用权优惠。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