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 科技金融的实施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5:5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
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
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
全面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一、推进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在本市设立科技支行、科技小贷、科技保险、科技融资租赁等科技金融机构,享受我市金融机构落户的有关补贴政策;对在宜昌城区和县级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机构)、且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同级财政调度3000万元存款予以支持;允许金融机构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原则,根据对科技企业投资、信贷、担保、保险等业务的风险类别和程度,实行差别利(费、收益)率,获取与高风险金融服务相应的收益。建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不良资产率和风险容忍度。建立科技金融业务分类考核机制,对专业团队、专项业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状况实行年度目标考评,并公开通报考核结果。引导科技金融主体向高新区聚集,对在宜昌高新区六大园区落户的科技金融机构,由高新区出台政策给予配套支持。
二、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建立科技型企业认证制度,由科技部门对科技型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建立并及时更新科技型企业库。政府引导合作银行按约定向经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市、县(市、区)设立科技创新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政府分担贷款风险的补偿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30%;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和信用贷款风险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50%,并对企业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为2年。
三、探索建立政策性科技担保机制。支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贷”提供融资担保的风险代偿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30%;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专利权质押或信用贷款提供担保的风险代偿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对企业按照担保率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建立健全再担保、反担保机制,做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
四、完善科技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配套政策。保险机构向科技部门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贷”保证保险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40%贷款风险代偿损失;企业偿还贷款后,对企业按照保险费率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建立健全科技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培养一批科技保险经纪人。
五、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跟投等方式支持设立5亿元以上天使投资和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在享受政府私募股权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创业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允许其3年内原值向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的其他股东转让。对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投资我市初创期企业一年后出现损失的创投机构,可按其损失额的30%进行风险补贴,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积极落实相关财税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或挂牌融资。对上市和挂牌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且税收在市本级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对在境内外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8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3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获得融资超过2000万元且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贴息1个百分点;对发行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短期债券获得融资超过1亿元且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七、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县两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对列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企业获得国家、省科技项目基金支持的,市级给予50%的配套经费支持。
一、推进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在本市设立科技支行、科技小贷、科技保险、科技融资租赁等科技金融机构,享受我市金融机构落户的有关补贴政策;对在宜昌城区和县级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机构)、且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同级财政调度3000万元存款予以支持;允许金融机构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原则,根据对科技企业投资、信贷、担保、保险等业务的风险类别和程度,实行差别利(费、收益)率,获取与高风险金融服务相应的收益。建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不良资产率和风险容忍度。建立科技金融业务分类考核机制,对专业团队、专项业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状况实行年度目标考评,并公开通报考核结果。引导科技金融主体向高新区聚集,对在宜昌高新区六大园区落户的科技金融机构,由高新区出台政策给予配套支持。
二、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建立科技型企业认证制度,由科技部门对科技型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建立并及时更新科技型企业库。政府引导合作银行按约定向经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市、县(市、区)设立科技创新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政府分担贷款风险的补偿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30%;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和信用贷款风险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50%,并对企业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为2年。
三、探索建立政策性科技担保机制。支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贷”提供融资担保的风险代偿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30%;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专利权质押或信用贷款提供担保的风险代偿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对企业按照担保率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建立健全再担保、反担保机制,做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
四、完善科技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配套政策。保险机构向科技部门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贷”保证保险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40%贷款风险代偿损失;企业偿还贷款后,对企业按照保险费率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建立健全科技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培养一批科技保险经纪人。
五、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跟投等方式支持设立5亿元以上天使投资和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在享受政府私募股权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创业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允许其3年内原值向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的其他股东转让。对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投资我市初创期企业一年后出现损失的创投机构,可按其损失额的30%进行风险补贴,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积极落实相关财税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或挂牌融资。对上市和挂牌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且税收在市本级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对在境内外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8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3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获得融资超过2000万元且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贴息1个百分点;对发行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短期债券获得融资超过1亿元且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七、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县两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对列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企业获得国家、省科技项目基金支持的,市级给予50%的配套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