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5:59
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89号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89号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并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二)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三)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第四条 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科技合作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人或项目完成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金。企业创新奖奖金数额为8万元。
第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并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二)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三)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第四条 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科技合作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人或项目完成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金。企业创新奖奖金数额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