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 市降低物流成本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6:0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
市降低物流成本支持物流产业发
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降低物流成本支持物流产业发
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1〕27号
一、深入落实减税降费措施,降低物流运营成本
(一)降低税费成本。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降低用工成本。
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物流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降低多式联运港口杂费成本。
港口企业对进口集装箱堆场费用免征时限由7天增加至14天;对出口集装箱堆场费用,丰水期免征时限由7天增加至14天,枯水期免征时限由14天增加至21天。
(四)降低通行成本。
积极争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确保不增加各类货车总体通行费用。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推动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减少一级公路收费站。
(五)降低用电成本。
优化对冷链物流企业的用电服务,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用电成本。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库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落实土地和资金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
(一)加强物流用地管理与创新。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探索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负责经营性物流设施建设、约定土地物流用途并长期租赁的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
(二)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的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宜昌网上金融服务大厅的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物流企业获取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三)强化财政支持。
打通使用市级现有支持政策,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物流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77号),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降低税费成本。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降低用工成本。
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物流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降低多式联运港口杂费成本。
港口企业对进口集装箱堆场费用免征时限由7天增加至14天;对出口集装箱堆场费用,丰水期免征时限由7天增加至14天,枯水期免征时限由14天增加至21天。
(四)降低通行成本。
积极争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确保不增加各类货车总体通行费用。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推动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减少一级公路收费站。
(五)降低用电成本。
优化对冷链物流企业的用电服务,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用电成本。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库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落实土地和资金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
(一)加强物流用地管理与创新。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探索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负责经营性物流设施建设、约定土地物流用途并长期租赁的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
(二)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的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宜昌网上金融服务大厅的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物流企业获取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三)强化财政支持。
打通使用市级现有支持政策,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物流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77号),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