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6:01
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
第六条 从事茶叶初加工的,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在茶园周边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用地按照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叶企业,联合茶叶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第六条 从事茶叶初加工的,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在茶园周边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用地按照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叶企业,联合茶叶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