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鼓励企业利 用多层次资本市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5-19 15:58
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鼓励企业利
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19〕8号
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19〕8号
一、加大奖励扶持
(一)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注册在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者香港H股改制上市,由市级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补助,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400万元。注册在县市(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分阶段奖励补助。注册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补助。注册在县市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其他经营主体在我市,并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市外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香港H股上市公司、其他境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首发上市,按照注册地及所属资本市场不同,给予400万元或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注册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由市级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补助;正式挂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当年实现股权融资的,再奖励100万元。注册在县市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针对正式挂牌、当年实现股权融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挂牌,按照注册地不同,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与非挂牌企业上市享受同等奖补政策。
(三)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开展再融资。市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我市募投项目的,由市级财政按募集资金规模的5‰给予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由市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对在我市城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由在宜银行进行托管,且在本市投资1家以上企业的,市级财政按其实收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该企业或其托管公司一次性落户奖励(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除外)。对注册在我市的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在宜年度新增投资、带动投资、服务招商引资成效等为指标,建立“宜昌天使”星级评价机制,由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
(五)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在我市城区注册设立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或其专业子公司,且由在宜银行进行资本托管的,由市级财政按公司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注册在我市的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由市级财政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租赁企业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六)鼓励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对于在宜新设证券、期货等市级分公司,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在城区新设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以及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奖励10万元。根据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上市成功率、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每年择优表彰,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七)建立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组建全市资本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对被列为“金种子”、“银种子”等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或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各县市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二、强化工作保障
落实支持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要求,依法依规落实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有关费用减免和税收奖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费用补助、奖励和有关优惠政策兑现。
(一)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注册在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者香港H股改制上市,由市级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补助,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400万元。注册在县市(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分阶段奖励补助。注册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补助。注册在县市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其他经营主体在我市,并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市外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香港H股上市公司、其他境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首发上市,按照注册地及所属资本市场不同,给予400万元或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注册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由市级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补助;正式挂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当年实现股权融资的,再奖励100万元。注册在县市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针对正式挂牌、当年实现股权融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挂牌,按照注册地不同,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与非挂牌企业上市享受同等奖补政策。
(三)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开展再融资。市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我市募投项目的,由市级财政按募集资金规模的5‰给予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由市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对在我市城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由在宜银行进行托管,且在本市投资1家以上企业的,市级财政按其实收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该企业或其托管公司一次性落户奖励(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除外)。对注册在我市的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在宜年度新增投资、带动投资、服务招商引资成效等为指标,建立“宜昌天使”星级评价机制,由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
(五)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在我市城区注册设立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或其专业子公司,且由在宜银行进行资本托管的,由市级财政按公司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注册在我市的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由市级财政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租赁企业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六)鼓励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对于在宜新设证券、期货等市级分公司,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在城区新设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以及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奖励10万元。根据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上市成功率、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每年择优表彰,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七)建立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组建全市资本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对被列为“金种子”、“银种子”等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或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各县市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二、强化工作保障
落实支持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要求,依法依规落实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有关费用减免和税收奖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费用补助、奖励和有关优惠政策兑现。